上一页 | 1 |
/1页
go

主题:南京限购升级:户籍居民全面限购第三套房

发表于2017-03-15


适逢3.15

今日青岛正式出台限购新政

明日即3.16

南京限购全面升级

看来从到地方

对待房产态度坚决一致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这两个城市具体限购政策如何

看下文

在3月15日下午,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通知》,青岛正式限购!青岛限购政策如下:

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按照国家关于“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的总体要求,为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在市区范围(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包括高新区,下同)内,能够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六区四市,下同)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家庭成员均不拥有本市户籍,下同),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市区范围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无法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购买住房。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

二、首次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首付比例由20%提高至30%,购买二手住房的,首付比例由30%提高至40%

三、经利率自律机制研究通过,在市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由20%提高至30%,购买二套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由30%提高至40%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本通知自2017年3月16日起正式实施。

2017年3月15日

南京限购新政

为贯彻落实国家因城施策、分类调控的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强化住房居住属性,促进南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3月15日,南京市政府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56号),对现行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调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精神,强化住房居住属性,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7年3月16日起,在现行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调整如下:

(一)在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范围内,暂停向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在主城区(不含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范围内,暂停向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通知》要求,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纳入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范围,即自3月16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新购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通知》明确,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政策进行调整,在原有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在主城区(不含高淳、溧水、六合)范围内,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新购二手住房

《通知》还调整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须提供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年限要求,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时,要求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通知》自2017年3月16日起开始执行,商品住房以《南京市房地产综合业务系统》认购时间或合同确认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南京市网上存量房交易系统》合同打印时间或合同确认提交时间为准。



发表于2017-03-15
天冉,您好!您所发的帖子“南京限购升级:户籍居民全面限购第三套房”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上一页 | 1 |
/1页
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