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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物权法,产权法,花桥看房必知,解决你后顾之忧!!!】

发表于2014-08-08
标签:房地产 使用年限 物权法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 

 新的物权法已经生效。该法明确了公私财产的平等受保护权

    我国规定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商业用地40年(有特殊50年限)。综合用地50年。

    现已明确。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需要届满期前一年申请续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有相关规定内容。补的费用不会超过5位数。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怎么理解?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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